2006/10/25 08:13 時報資訊
【時報-記者楊穆郁台北報導】有買賣股票經驗的人都知道,賣出股票會被課千分之三的證交稅,但如果經由法院拍票之股票,由於賣出股票的前手已難追溯,法院又不可能代繳,因此,拍定的買受人必須繳證交稅。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經法院拍賣之股票,應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。國稅局指出,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,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代徵,復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,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,其代徵人為受讓人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經法院拍賣,該項股票之買受人即證券受讓人,依照上揭條例規定,買受人應依法代徵證券交易稅,其不履行代徵義務,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外,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應納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。
國稅局表示,經由法院拍賣買入股票之證券交易稅代徵人,應依法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,其實就是買受人必須繳交證交稅,才能進行過戶,以免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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